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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水利水电 >> 职称评定

江西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运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和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水平条件

        1、熟练掌握科研方法和科研程序,能熟练地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作,有为制定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省级科研项目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水利工程科研项目的能力,解决过重大的、复杂的技术问题,效果显著。

        3、具有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主持过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等工作,为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或为某个专题收集国内外最新信息,组织编写专题或专集报告,为水利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提供决策性建议,实施后取得较好的效益。

        4、具有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核工程师完成的研究成果的能力。

       (二)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国家重点攻关科研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2、负责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试验研究2项。

        3、负责完成本专业复杂课题(或大型工程)试验研究3项,或较复杂课题(或中型工程)试验研究5项,或大、中型工程地质测试5项。

        4 、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科技成果,负责完成2项,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从事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水平条件

        1、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大、中型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水利规划设计任务。

        2、熟练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程序和设计方法,具有解决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3、具有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在设计项目中运用先进实用技术和装备解决过关键技术问题,并具有为制定本专业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4、具有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核工程师完成的设计文件的能力。

      (二)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工程规划、勘测、设计的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1项,或中型工程2项,或小(1)型工程5项;或担任本专业主要单项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3项,或中型工程5项。

       2、 担任工程设计总负责人,完成大、中型工程1项,或小(1)型工程3项。

       3、作为技术骨干全过程参加河流规划或区域规划的设计,完成流域面积10000KM2以上规划项目2 项,或流域面积5000KM2以上项目3项,或流域面积1000KM2以上和县水利规划项目5项。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完成的项目设计中,推广、应用省(部)级1项或设区市级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后取得预期效益。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水平条件

        1、具有主持、组织完成大、中型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水利工程施工设计或施工项目的能力。

        2、熟悉掌握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程序,具有解决本专业施工建设中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处理重大灾害事故的能力。

        3、具有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在施工建设中运用过先进实用技术和装备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并为本部门本单位科技进步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4、具有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核工程师完成的技术文件的能力。

       (二)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5项小(1)型水利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或担任工程施工单项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3项。

        2、担任工程施工总负责人,完成大、中型工程1项,或小(1)型工程3项。

        3、主持完成省(部)1项或市(厅)级2项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应用,在施工中实施并取得预期效益。

        4、参加2项重大技术改造或2项排除重大技术故障工作,并是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方案的主要完成人。

        四、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水平条件

        1、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解决水利工程科研、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3、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并具有为本部门本单位科技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4、具有指导工程师的工作与学习,审核其完成成果的能力。

       (二)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水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管理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  2项,或负责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2项。

        2、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本行业、本单位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技术文件2项,实施效果良好;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2项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的其中主要技术内容并被主管部门认可。

        3、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数据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编写与审核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观测、分析、数据处理到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4年以上。其成果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1项或经设区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3项。

        4、作为技术负责人,主办并完成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5项,或小(1)型10项的技术审查或技术咨询,并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或担任工程项目建设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主任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工程1项,或中型工程2项,或小(1)型工程5项(以监理报告为准);或者是担任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4项,或小(1)型工程8项(以质量监督报告为准)。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农科教突出贡献奖三等以上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二等以上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写完成的行业、省部、市县或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法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技术文件,有2项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应有业务主管部门采纳的证明材料)。

         五、在科研、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行、技术管理等技术工作中,有较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或解决了重大疑难技术问题,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公认。

         六、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大、中、小(1)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科研、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行管理等工作的一个主要阶段或主要过程,其相应的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审查和认可,并得到实施。

        七、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奖励(表彰)1项,或市(厅)级奖励(表彰)2项,或市级主管部门奖励(表彰)3项。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独著或第一、二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有宣读证)或省级学术会议获奖论文1篇。

         四、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有宣读证),或在省级学术会议获奖论文2篇。

         五、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报告”被本单位认可并应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2项科技成果奖(系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国际合作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省优设计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且通过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3项创国家或省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主持或负责大、中水利企业技术管理工作2 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有宣读证)或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如系合作本人为第一作者)。

          (三)在国家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宣读证)或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3篇(如系合作本人为第一作者)。

作者:    更新日期: 2011/7/13   浏览次数: 55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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