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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作者: 更新日期: 2013/1/4 浏览次数: 48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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